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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无证驾驶肇事后保险公司要赔偿
来源:姚习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8
浏览量:1094
     2010年1月17日上午11时许,冯某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洪湖市万金镇全丰村三组路段时,撞向对向行驶的饶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造成饶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饶某起诉后,一审法院(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同时查明饶某在事故发生时也是无证驾驶,并查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就“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没有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2010年12月14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12万元范围内赔偿后,饶某其余的损失97334元由饶某自己承担20%,冯某承担80%,并判决冯某承担的部分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饶某实际共获赔197867元。
    后记:
    本律师在接到该案时,感到相当棘手:肇事司机冯某在事发时是无证驾驶,此种情况,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一,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居多。而肇事者冯某系一农民,没有实际赔偿能力;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武汉某公司,该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执照。本律师亲自三次前往武汉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查找,当事人的亲属两次到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查找,均找不到该公司及其任何职员。本律师替当事人递交起诉状后,洪湖市人民法院也两次前往武汉查询该武汉公司,并通过邮递的方式送达起诉状,也被退回。通过法院调取事故发生之日交警的询问笔录,发现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冯某。如果法院只判决冯某和登记车主武汉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后果极有可能是得到一纸空判决,受害者饶某难以实际获得分文赔偿;同时,因登记车主武汉某公司下落不明,还要公告送达,两次公告送达的时间就得4个月,诉讼时间将会很长。本律师将上述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告知委托人饶某后,建议饶某撤回对登记车主的起诉,只要求实际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饶某听从了本律师的建议。于是我方撤回了对武汉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洪湖市人民法院从保险公司先予执行3万元。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从保险公司先予执行了3万元。【本律师的这一诉讼策略既缩短了诉讼时间,同时也为日后的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之后,本律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实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收集一些无证驾驶肇事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案例,以及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一些在无证驾驶肇事后倾向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理论资料交给洪湖市人民法院,最终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饶某的诉讼请求;荆州中院也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饶某成功从保险公司获得了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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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习洪
  • 执业律所:
    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9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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